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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商标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争议就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其注册不当或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的一种法律行为。


发生商标确权、侵权或者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是解决商标纠纷的有效途径。鉴于商标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抗辩原则以及法院调解程序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商标纠纷的当事人有必要在发生商标确权、侵权或者合同纠纷后,即使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争取胜诉的主动权。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某一行政行为的损害,而提起的关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我国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而进行的。
(1)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 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3)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 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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