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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起诉被驳回,视频网站被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6141号判决书,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判定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我乐网(56.com)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条件,不应对用户上传电视连续剧《家》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本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表示,"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引起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过激反应,这和当年录音机出现后音乐产业的反应非常类似。但是最终音乐产业接受了录音机的出现和普及,录音机产业也曾经帮助音乐产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普及。同样的,互联网的潮流是无法阻挡的,影视产业应当认清形势,与互联网产业一起探讨合作共赢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相信两个产业最终会握手言和,并且携手开创更广阔的天地"。

    谈到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于国富律师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顺应互联网的普及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保护法案的相关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这次朝阳法院的判决就是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一次正确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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