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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登记结婚,夫妻俩感情很好,三年后生有一女,三口之家和乐融融。
2000 年,王先生投资160万元与另外二人合作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体育用品,王先生持股40%。公司发展很快,先后开设了5家店面。贾女士一直默默地全力支持丈夫在外打拼,看着丈夫的生意越来越红火,家里的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贾女士打心眼里高兴。只是,她觉得丈夫最近过于辛苦,经常加夜班不能回来,即使回家了也累得不想说话,对她的态度似乎也越来越冷淡了。
但令贾女士万万想不到的是,一天王先生突然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要协议离婚。无论贾女士怎样沟通劝解,多么忿忿不平,王先生都去意已决。最终贾女士寒了心,痛苦地作出了同意离婚的决定。
王先生向贾女士提出了关于财产分割的方案:朝阳区有两套房屋,夫妻二人每人各一套;存款16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有价值15万元的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
然而,王先生对开办的公司只字未提。于是贾女士提出,公司还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但王先生不同意贾女士的说法,认为投资的财产现已属于公司,公司现在并不盈利,且王先生一直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他股东也不同意另有新股东加入。所以,该公司与贾女士无关,贾女士无权分割属于公司的财产。
对此,贾女士心中万分疑惑:“对公司财产,我究竟有无权利要求分割?如果可以分割,怎样分割呢?我又不懂得经营,应该怎么办才好呀?”
公司股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中,虽然股东是王先生一人,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王先生持有的公司40%股权的实际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
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他夫妻共有财产。
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参考链接:http://newepaper.bjd.com.cn/bjwb/html/2008-11/12/content_87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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